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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六章

 

Ⅳ 成圣之路(六1~八39

{\Section:TopicID=142}A 脱离罪(六123

{\Section:TopicID=143}1. 假设的反对意见(六12

  有人也许说:“既然神的恩典远远超过罪,我们为什么不继续犯罪,好让祂的恩典有机会显为更丰富?”

  这个问题并非纯属虚构。事实上,不断有人坚持说,保罗因信称义的教导,从逻辑推论,必定产生这个结论。而不幸,历代中都有自称为因信称义之人,其行为却令人不齿,以至成为这项指控的口实。郝葛(James Hogg)所写一个称义罪人的私下回忆录与自白书Private Memoirs and Confessions of a Justified Sinner, 1824),是一部精采的文学范例,讽刺这种惟信仰论;在历史上也有一个著名的典型例子,就是苏俄的神父拉斯布丁(Gregory Rasputin),那位在罗曼诺夫(Romanov)世族掌权的末期,极尽邪恶之能的人物。拉斯布丁将救恩解释为,不断经历罪,然后再悔改;他且亲身示范。他认为,既然罪孽愈深重的人愈需要赦免,不断犯罪、纵情声色的罪人,每次悔改的时候,神的赦罪之恩就更多彰显出来,胜过平凡的罪人所能得到的。从许多心灵医生149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虽然很少人像拉斯布丁那样明目张胆的表达、实践,但这种观念的确甚是常见,超过一般的估计。

  保罗所带领的信徒中,也有些人行为不检,让他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反对他神学的人;谬解他的福音,说其信息等于“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三8),这种情况已经够糟了;但是连他的信徒也上了他们的当,以为福音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准证,这就更严重了。保罗的哥林多书信显出,他的信徒在这方面带给他极大的麻烦;有些人甚至以为,像不正常的性交等行为,不过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他命令哥林多教会,将一个乱伦的人赶出去,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那个教会中有些人对这件恶名昭彰的事,不但没有任何不赞同的表示,并且以为这是基督徒自由的最佳范例(林前五113)。难怪其它信徒坚持说,要将正确的道德观灌输给这些人,惟一的办法就是要求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必须使律法成为他们身体得救的条件,加在对基督的信心之上。但是保罗的亲身体验却让他了解到,世界上所有靠遵行律法的人,都无法得着神的赦免,不能与神和好,但是相信基督的人,立刻能拥有这一切。他不认为律法主义能补救自由主义,他知道还有更好的办法。当人将自己的生命完全顺服于复活的基督,以及祂圣灵的能力之后,他们会从内心里彻底改变,成为新造的人。他们会领受一种新的性情,乐意主动结出圣灵的果子,基督在世上的生活就是这些德行最完美的表现。许多人认为(现代仍有多人持此看法),这种论调太乐观,并不实际。但是保罗信任在他信徒心中的基督的灵;最后,他的信任被证实是对的,只是他必须忍受这些属灵孩子让他失望伤心的事,直到他看见基督终于“成形”在他们里面(加四19)。

  在我们现在所研读的罗马书这一段中,保罗详尽阐释这个道理,以答复“藉作恶使神的恩典更显多”的谬论。

{\Section:TopicID=144}2. 洗礼的意义(六314

  保罗说:“这样讲的人对福音显然一窍不通。在罪中活与在罪上死,是不能并存的。”但“在罪上死”是什么意思?

  他说:“听着!你们不记得自己受洗时候的情形吗?”从这里,以及保罗在其它书信中提到洗礼的情况看来,他并不认为洗礼对信徒是“可有可无”的。罗马的信徒并不是他带领归主的,但他认为他们理所当然受过洗,就像他的信徒一样。在哥林多前书一1417,他提到洗礼,最后一句话说,他受差遣“原不是为施洗,乃是为传福音”,其意思并不是他认为这个圣礼不重要,而是施洗的人并不重要。他假定哥林多教会所有信徒都受过洗(林前一13,六11,十12,十二13)。

  在使徒时代,似乎只要相信、承认基督,便立刻行洗礼。使徒行传重复记载洗礼之例,是最好的证明;以弗所十二门徒的事件(徒十九17)则是一个例外,却也证实了这个原则。使徒行传明文记载的事,正是书信的含意。相信基督与受洗,并不是两个壁垒分明的事件,而是一个整体的两部份。相信基督是洗礼的要素,若不具备这一点,仅管有水,甚至有正确的用语,也不是基督徒的洗礼。

  而当信徒受洗的时候,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保罗说,是这样的:从前的生命到此结束;新的生命就此开始。他们浸在洗礼的水中,就等于与基督“一同埋葬”,表明过去有罪的旧生命已经死了;他们从水里起来,就是与基督一同复活,表明他们已经领受了一个新生命,有份于基督那复活的生命了。“我们是否应继续犯罪,以使恩典显多呢?”但是他们怎能继续犯罪?因为他们现在的生命,虽然仍在会朽坏的身体中,但却已经透过与复活基督的结合,成了与祂一样的生命。这种想法在用词上产生道德性的矛盾。

  但是,这一点怎样实际行动出来呢?保罗说:“要顺服神;把你们的身体献给祂,作为实行祂旨意的器具。从前你们是罪的奴隶,但这种关系已经断绝了──因着死而一刀两断了。什么死?就是你们与基督同有的死。你们既然凭信心与祂联合,祂的死就成为你们的死;你们的“旧人”已经在祂的十字架上“被钉死了”。基督和你们一样,必须面对罪;你们过去在罪面前成为罪人,祂则成为背负罪的人。祂既背负了祂子民的罪,便死了;但是现在祂又活了,有复活的生命。祂不再背负祂子民的罪;祂只一次为他们的罪而死,就从死里复活了,现在死不再能辖制祂。若你们看自己已经与祂同死,又与祂同活,进入了新生命,罪就不再能作你们的主了。你们现在活在恩典的国度里;恩典不会激动我们犯罪,像律法一样;恩典释放你们脱离罪,并且使你们能胜过罪。”

  3. 受洗归入基督耶稣。参加拉太书三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亦即,你们已经并入祂里面,成为祂的肢体了(参林前十二13),借着因信与祂联合,你们也分享了祂在历史上的经历:祂的钉死与埋葬,祂的复活与升天。保罗对洗礼的教导,哥林多前书十2提到另外一点,说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是“在云里海里受洗,归了摩西”。因此,洗礼成了信徒“出埃及”的印记,表明他已脱离罪的捆绑,进入自由的新生命中。

  4. 借着洗礼归入死,和衪一同埋葬。参歌罗西书二12:“受洗与祂一同埋葬。”埋葬是死亡的印记;因此信徒的洗礼是埋葬的象征,表明犯罪的旧生命已告结束,在基督里的新生命将取而代之。

  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这里的“荣耀”尤其是指神荣耀的大能──“祂……所显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祂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弗一1920;参西二12)。

  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英译:我们也应行在新的生命中)这是指因基督复活的能力临及信徒,他们能有新的生命模式(或质量)。保罗与其它新约作者常用动词“行”,来描写生活样式(参八4,十三13,十四15)。

  5. 在衪死的形状上与衪联合。直译为:“在祂死的模式上与祂一同栽种”(参林前十五3644“种植”的比喻,不过该处是论及信徒个人的死,此处则是论及与基督同死)。

  在衪复活的形状上与衪联合。这是论到基督子民的未来复活大收成,将按着“初熟的果子……基督”的复活样式(林前十五23)。

  6. 我们的旧人和衪同钉十字架。这个“钉十字架”不是现在的经历,乃是过去的事件,希腊文用过去式表达。凭信心与基督联合的人,在祂被钉十字架之时,就算与祂同钉了。参加拉太书二20:“我已经(完成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同样,在加拉太书六14,保罗以基督的十字架夸口“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世界已经(完成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后面这段经文的动词“钉十字架”(stauroo)有另外一个解释,是“围篱隔绝”,此处可能也兼有此意。现在的我(“在基督里”)已经以十字架为篱,与从前的我(“在亚当里”),就是属于世界的我,完全隔绝了。(这两段加拉太经文中的完成式,都表明目前的情况是由过去的事件造成,即罗马书六6的事件。)至于“旧人”(anthropos),请参西三9与弗四22

  使罪身灭绝NEB 作:“使有罪的已毁灭”;“罪身”直译为“罪的身体”──亦即,使“肉体”,就是未重生、有堕落倾向的本性,对罪一呼即应的从犯,可以被完全压制,不再活动。“罪身”不仅是个人的事,而且是“我们在亚当里降服于罪的本性”(巴刻,J. I. Packer150),是从前死的集团,基督已经借着死将它粉碎,为要创造一个新的生命集团,使信徒都成为“在基督里”的一份子。要灭绝或压制的,并不是人的身体;洗礼没有这种作用。(参七24:“取死的身体”;八3:“罪身”。)

  7.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直译为:“已经离罪称义了”)。NEB 以译意指出了这句话的意思:“人死了就不再对他的罪负责。”死足以偿清一切的债,因此,与基督同死的人,往日的行为可以一笔勾消,从此与基督一同开始步入新生命,不再受过去所缠累。

  8. 必与衪同活。目前在“新生的样式”里同活(参第4节),将来则在复活的时代里同活。

  10. 衪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译作“只有一次”的副词(ephapax),在希伯来书中再三出现,强调基督献己为祭是完结性的。藉着祂的死,祂彻底击溃了罪,赢得最后的胜利,“不需第二次战役,不存第二名敌人”。

  11. 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这不是“假装”的游戏;信徒对自己的看法,应当符合神实际上已经在他们身上做成的工。这种操练不会落空,必会结出美德之果,因为圣灵已经降临,在他们里面实现基督已经为他们作成的事,使他们在目前必朽的身体之中,每一日都能经历到他们已经“在基督里的实际,并且预尝在复活生命中会有的光景。(这是八127的主题。)

  12. 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参十三14:“去放纵私欲”{\LinkToBook:TopicID=172,Name=Ⅵ 面對關鍵時刻(十三1114}

  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律法要求顺服,但恩典供应顺服的意愿与能力;因此恩典能胜过罪的辖制,而律法却办不到。(参“C 脱离死亡(八139{\LinkToBook:TopicID=150,Name=C. 脫離死亡(八139}”)。

{\Section:TopicID=145}3. 奴隶市场之喻(六1523

  保罗重复了第一节的反对意见,只是用词稍微不同(顺着14节的语气);这次他以奴隶市场的比喻来回答。

  保罗前面说,信徒不再受罪辖制,因为他们已经与基督同死,所以向罪死了;按这个论证,他可能会继续指出,奴隶若是死了,主人对他的权柄也就终止。但是他没有这么说,反而指出,若奴隶有了新主人,旧主人对他的权柄就告终止。保罗说:“你们从前是罪的奴仆;罪是你们的主人,凡罪所命令的恶事,你们不得不作;你们没有说‘不’的权利。但是现在,你们不再服事罪,而是服事神。现在你们的要务是讨神喜悦,不是听命于罪。你们身为神的奴仆,所要作的事,和从前罪的奴仆所惯作的事,有天壤之别。更何况,‘在恩典之下’事奉神,是一种得自由的经验,与被罪奴役的情形截然不同。这两种服事不仅在性质上极不相同,其结局也大有差异。罪付给奴仆的工价,就是死。神不仅付工价给祂的仆人,祂所赐的是更好、更慷慨的:祂在恩典中白白赐下永生──就是他们因与基督连合而有的永生。”

  这个论证的性质究竟为何?是法律性故事,还是劝勉的话,鼓励我们重整旗鼓、从新开始,立下心愿将来要有更好的表现?保罗曾说:“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11节)。这是否纯为运用意志,或发挥想象力的事?不是的,事实并非如此。这件事乃是一种实际状况,许多人已经亲身经历了,这些人完全了解保罗的意思。因为他所说到的神,是位又真又活的神,人一旦将自己献给祂,为祂所用,祂就接纳他们为仆人,并赐他们能力来行祂的旨意。保罗所说到的基督,是那位真正死过,又复活的基督;凡相信祂的人,祂便在他们身上“粉碎罪的权势,因它已被废弃”。

  15. 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这里顺着14节的用词,重提第一节废弃道德论的说法。保罗重复前面的断不可乎!意思就是,说这类话的人,对神的恩典毫无概念。“在恩典之下”的人有基督的生命。基督生命的特色,就是主动乐意顺服父的旨意,因此凡“在基督里”的人,生命中也有同样顺服的特色。“爱,然后可以随心所欲”151这个格言,对心里充满了圣灵所浇灌神之爱的人而言,结果只会使他们去作神所喜悦的事。若以“在恩典之下”为犯罪的借口,则表明那个人根本不在“恩典之下”。

  16. 顺命……以至成义。我们可能以为这里会说“……以至得生命”,以与前面“罪……以至于死”成平衡句;但成义(称义)与生命,是同一铜板的两面(参五1821)。

  17. 你们……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道理的模范”或“标准”(RSV),大概是指以基督的教训为准则的基督徒伦理总纲,初期教会对初信者固定给予这些教导,指示他们今后应如何生活。保罗在其它地方称之为“我们所传的”,或“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参林前十一2;帖后二15,三6);此名词(paradosis)与动词“传给”或“交付”(paradidomi)的字根相同。各书信中屡次提到这种教训的大纲,因此有人推论,它很早就被作成教义问答的形式。但这“道理的模范”全包含在基督身上,而现在他们已归属于祂了(参十三14)。

  18. 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亦即,从罪的暴政中得到解放,与第7节因称义脱离罪不同。

  19. 我因你们肉体的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和合本照原文直译,RSV 译为:因你们天然的限制)。亦即,我现在所用的是人的比喻(参林前十五32),恐怕你们不了解我的意思。参导论:“Ⅶ 罗马书的“律法”{\LinkToBook:TopicID=114,Name=. 羅馬書的「律法」}”。

  20. 你们……就不被义约束了。亦即,那时你们的主人是罪,而不是义。

  21. 当日有什么果子呢?(和合本按原文直译,RSV 作:“报酬”这可能是一个完整的问句,其答案是: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

  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参“死亡的果子”(七5),及一32:“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

  22. 就有成圣的果子。(和合本按原文直译,RSV 作:你们的报酬是成圣),与21节可耻的死亡的果子相反。得蒙称义的人,现在又得成圣;此时没有成圣经历的人,便没有理由假定自己已经得蒙称义。

  23. 死……永生。重复了2122节。这里的死与永生都是来世的事,但因着神的白白的恩赐charisma),信徒在基督里现在就可分享祂复活的生命,得以先行品尝自己在末日复活之时所有的生命。

 

149 Hannah Whitall Smith, Religious Fanaticism1928)。

150 NIDNTT I, p. 73s. v. 'Abolish');也见 R. H. Gundry, 'Soma' in Biblical Theology 1976, pp.39, 57f

151 'Ama, et fac quod uis' Augustine, Homilies on 1 John,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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