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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世人的需要(罗一1815

 

  基督徒亏欠了世人福音的债,世人都需要福音,有何凭据可兹证明人们都有此等需要呢?有一位学者前往印度探望宣教士,又研究印度宗教的情形。后来他向自己的宗派提出印度宗教的制度较基督教更完善,并质疑为何要强迫他们接受基督教。就让我们思想一下为何我们硬要将福音传给已有信仰的人。

  在解释(罗一18)时,不免出现两种极端:

1)有人说神就是爱,却从不谈神就是忿怒。但(一18)却明言神的忿怒向人显明。

2)有人则说神常向人发怒气,神跟人一样拥有不同的感情,有喜乐忧伤,有爱有恨。圣经明言神是位正直公义的神,若是如此,祂就不可容忍那些跟祂公义抵触的事情发生。就如为父的以正当的方式来教导儿女,儿女竟反抗他,父亲不能不为此而不动怒。然而神不是一个普通人,祂是绝对公义的,在任何情况也不会单凭感情用事,也会按着绝对公义而行。

  祂创造人类,受造者竟敢顶撞祂;祂以爱来教导人,人却拒绝祂的爱。人若根据自己的经验,并世上所存在的事情,他们必能看出世上有一位掌管宇宙的创造主,而且天地是多么的美丽,多么的伟大,多么的有次序,人又岂可以为这是偶然而生?宇宙是由极大的智慧所创造﹑所保存的;从其创造及管理而言,可知祂是大能者,祂是有智慧的。人看见这一切后,仍否认神的存在,还以自己为最伟大﹑最有智慧﹑满有能力。然而当神创造人时,祂按着祂的形像造人,所以人需要一位让自己相信﹑依靠﹑较自己为大的神;可惜人否认神的存在,心中又没有可依靠者,欠缺了安全感,顿觉空虚。人们唯有作成一些东西,如飞禽﹑走兽等,来敬拜牠们,代替神的权威,让自己可得倚靠,这显出其不虔不义的心理;“不虔”是指人对神不虔敬,不尊神为神;“不义”是指人们生活的错误,对神持守错误的态度。就因人对神不虔不义,神向人发怒,乃绝对正义的愤怒。人先行拒绝神,神后才拒绝人,神人关系破裂,神人之间不可来往,永远分离;人被神定罪,永无盼望,这就是圣经所谓“永远的死亡”。然而人不甘心走上这永远灭亡的道路,总得为自己设想得救的方法,他们自以为不需要神,但又利用自己的方法达致神的要求,为要自己拯救自己。他们以为人类的路就是自然物质存在的道路,昆虫﹑走兽每每经历一段生命历程,便被毁灭了,人也经过一段生命,便不复存在,谁曾见过死后灵魂?谁曾经历死后的世界?这只是用以麻醉人心的思想,人跟其它物质无异,在世寄居几十年,人死如灯灭,灵魂﹑神都不存在。人以此等无神的理论来麻醉自己,并且他们想做就去做,用不着他人管辖,按自己的喜好,任意而行,神也不再感动他们,拦阻他(罗一24)。从前,人们以同性恋为羞耻,不敢公然谈论;现在,这竟成了公开夸口的事情,并在社会上争取权益!神也不加以拦阻,这就是人任意而行的结果。人本是败坏的,败坏的人岂可凭自己的能量来阻拦自己犯罪,他们只会任意放荡。

  亦有人不依赖行为过活,而是凭着自己的良心生活,然而人们能否以正直的生活来预备前路?能否按着良心而得救呢?(罗二12)一段经文就展示此等生活的结果,也是圣经中讨论良心最清楚的经文。这段经文招来不少的批评,因经文言及,不论人有没有律法,神总按着行为来审判,这样看来,神似是不公平的。保罗为我们解释真理:(14)说“律法上的事”,不是指全律法,乃是指出律法上的一些事情。如我们未信耶稣前,未曾听闻犹太人的律法或旧约律法,若神按着这些律法来定我们的罪,我们都受冤。虽然如此,我们却知道律法上的一些事情,如孝敬父母﹑己所不欲勿施予人等,我们就按着本性而行;从此就表明我们心灵有律法上的事。刚才我来这里的途中,正当下雨。一位女士抱着小孩,险些滑倒,若她真的跌倒,我应怎么办?按着我的本性而行,我应搀扶她,但若如此行,也许会招来批评,说我不谨慎﹑不礼貌,失掉传道人的身份等。若我多作考虑,我就不是按着本性而行应作之事。反之,我成了律法上的事,心中自然的反应表达出我知道爱人是对的。假若我没有据此而行,我无法向神交待。不论人得救与否,我们都有神的形像,都有律法上的事,我们知道应如何行,这样人要为自己行为而付上负责。然是没有人可在神面前说应行的已行,不应行的一样也不行。人有两种思想互相较量,一方说你这样行是对的,另一方则说你当行的没有行,你这样行是错的。这就是(15)所说:“或以为是,或以为非”。根据这标准来衡量,世上并无完全人,人本是败坏的,即使过着多么正直﹑谨慎的道德生活,却不可说自己的行为全对。

  除此之外,人若谨守律法,岂不是可得救恩?但保罗却说人守律法,也不可叫人得救,人可以通晓神的律法,甚以律法来责备人,但他们能否全然行了律法呢?不,责备人的,自己也会犯罪。即使人完全守住律法,也不能说已得救了,因保罗说神并无赐人得救﹑得生命的律法,律法只是叫人知罪(三1920)。旧约先知曾用准绳来比喻以色列人;当泥水匠建墙时,他运用准绳,作为标准,就可量度直线。若人们以准绳来量度台椅,发现台椅都歪斜了,准绳可否令台椅变得正直呢?律法是神绝对的标准,若人偏离律法,律法不能将人改正过来。在《加拉太书》中,保罗将律法喻为启蒙的师傅,师傅只会教导小孩如何过活。人生亦复如此,人在律法前,知道自己都偏离神的标准,知道自己不可依赖自己作个完全人,律法催逼我们来到基督的跟前。人若冀盼靠律法得救,他就自己定自己的罪。我们不可依靠自己的行为﹑道德﹑良心﹑律法来得救,因为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只有耶稣基督。── 鲍会园《完备的救恩──罗马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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