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返回本书目录

 

申命记第十二章

 

一座圣殿(十二114

(一)

十诫中前两诫规定只可崇拜耶和华,而且禁止任何种类的偶像(五7以下)。因此,很恰当的,申命记这些详尽的法典以一些有关崇拜的指导作为开始。与 神有一个正确的关系是活在祂的圣约之下惟一的基础。这一段主要是澄清在何处可以正式崇拜 神;这里所给的答案是一个颇令人吃惊的观念,就是在整个的圣地只有一个可以被接受作为崇拜的圣所(14节)。这和迦南的崇拜相比,迦南人有大量的庙宇与露天的祠庙(2节)。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是,外来的征服者或入侵者会将旧的祠庙接收过来,作为他们本身崇拜的地点:最著名的例子可能是圣苏菲亚的拜占庭大教堂(the Byzantine Cathedral of Saint Sophia),它于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堡)在一四五三年落入回教徒手中后,就变成了一座回教堂。

毫无疑问的,以色列人实际上采用了许多迦南人的祠庙作为他们自己的用途。然而,特别重要的是他们本身的圣所就是这样得到的,而最受重视的或许是用来放约柜的那个圣地:这当然是指从大卫时代以来的耶路撒冷这个圣地(参撒下二5以下)。这惟一的圣所的慨念好像是回溯至旷野时期,因以色列人当时显然只拥有一个可以搬运的圣所;但是,在巴勒斯坦,直到第七世纪末约西亚王统治时间为止(他改革的详情记载在列王纪下廿三章),看来没有人认真想要将崇拜集中在一地举行。申命记十二章无疑对被放掳之后的犹太人是个有力的说服因素,说服他们将耶路撒冷重建的圣殿作为他们惟一崇拜的地点。

就某种意义而言,后来会堂取代了早期那些乡村里的圣所,最大的差别在于会堂从未被用作献祭的场所。到了新约时代,那时只有一个圣殿,但却设有为数极多的会堂;主后七十年,圣殿被罗马人摧毁,而且一直没有再重建,因此,许多世纪里,犹太教既没有圣殿,也没有履行动物的献祭。妥拉── 神藉摩西颁发的律法,已经变成了犹太人崇拜的中心制度,以取代古老的献祭制度。于是,以色列和犹太人的整个崇拜制度历经许多世纪的变化;申命记十二章可说是一个枢纽,它是指示这个变化方向之革命性的律法。

约翰福音四章十九至廿四节是基督徒关于崇拜地点的基本经文。虽然我们可以选择我们的教堂,且使之分别为圣和美化它们,但真正崇拜的中心不在耶路撒冷,也不在罗马、坎特伯利和日内瓦等地,而是在心里的那个圣所。例如本仁(Bunyan)和潘霍华(Bonhoeffer),他们就是在监狱的牢房里与 神保持着最亲密的交通。

……就只有一个(十二114)(续)

(二)

我们很可以相信,崇拜的渐渐转变有着 神的定旨先见,但是,我们有必要问,为何申命记如此坚持,认为只有单独一个圣地才是 神的旨意。总之,这条律法剥夺了许多人经常参加团体崇拜的机会;耶路撒冷成了所有无论住在远近的人所朝圣的一个中心。三节里暗示了一种危险;所有迦南人崇拜的陷阱──祭坛,柱子,圣竿(Asherim)等,当然还有偶像──这些显然吸引了该地的以色列人,使他们陷入了种类极为繁多的宗教实践中。八节提示说有一种‘自己眼中看为正’的宗教已经出现。异教崇拜还不如术语上所谓‘融合主义’──将两种宗教互相混合的危险来得大(虽然异教崇拜也是一个危险)。我们没有一个对迦南宗教的风俗完整而客观的描述,但至少我们知道,它们倾向于提倡性的不道德行为,其中包括了以人作为献祭之物,虽然这情形并不常见(见31节)。由于以色列人和迦南人的崇拜里是以动物作为献祭的,我们可以很容易看见一般民众是多么可能将这两种信仰互相混合,而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迦南人的崇拜仪式里。颁布单一圣所之律法主要为的是要保卫真正的信仰免遭任何的腐化。在一个中心圣所,由皇帝或年长的祭司控制来实行规定宗教的仪式,比在许多地方来实行规定的宗教仪式容易得多。

融合主义的危险仍然存在我们中间。例如有些人教导我们说,遵守他们为基督徒之习惯和行为所订定的秘方,自然地会带给我们物质上的祝福──大房子、大汽车以及巨额的银行余款。不管他们是否了解,订定这类信条的使徒已经将崇拜 神和崇拜玛门混为一谈;而且,由于耶稣说过人不可能同时事奉这两者(太六24),事实是他们只是在拜玛门罢了。于此,十字架的道路以及舍己之道已经消失殆尽。

在新教的传统里,事实上有一个一直存在的危险,就是在根本上赋予信仰和仪式以‘自由’。不管这样作所获得的是甚么,它至少明显是一项损失,就是在宗教改革中丧失了中央的控制力。‘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8节)绝对不是崇拜或社会的最好的秘方。

在圣所崇拜(十二114)(续)

(三)

因此,申命记十二章一至十四节大体上的总意指的是一个禁令:除了 神所选择的地点以外,不可有组织的崇拜。然而,我们不可忽略本段的积极方面。这里教导读者说,前往被认可的圣所崇拜是他的责任(5节),同时,这里也简略说明了以色列人的崇拜应当包含些甚么(671112节)。不管圣所有多远,崇拜无疑是不可忽略的。这里别举了各类的献祭和祭物;有些是甘心祭,有些是还早先许愿而献的祭(还愿祭),另有一些是义务性质的,是例行献祭仪式的部分。不仅是动物,像五娭、新酒和油等也都献作祭。除了完全烧尽的燔祭外,祭司、利未人以及崇拜者本身在每一种祭物中都可得到他们的一分;因此,在七节里提到了喜乐的宴会。

各类的献祭与祭物,在以色列人的仪式中,有着许多不同的价值和目的。一般而言,在古代的世界里,献祭被认为是为了讨神喜悦,不论是作为礼物或是食物。当神明发怒的时候,献祭可以抚慰之,同时,藉着向神明献祭,人类可以与其相通。祭物的代价是昂贵的,就如现代词组‘作牺牲’所暗示的。现在的许多献祭的象征,很可能曾经是藉着以色列人提供的。这正是以色列的 神对祂子民的要求,虽然这些动物的祭物到最后被不同模形的崇拜所取代。

因此,在当时,申命记没有拒绝或更改献祭的制度;但它强调那个有关的简略制度的描述值得注意。它并未论到罪或罪债等问题,实际上这里甚至没有提到它们。也没有任何说到抚慰一位愤怒之 神的事,虽然 神对以色列人发怒一直是申命记中的一个主题。这里强调的是欢乐的相交,特别是表现在献祭之后的喜宴里。家家户户要一起来崇拜,然后一起赴宴(7节),以表示感激 神给他们的所有馈赠。这类崇拜也不可以自我为中心,仆婢也要与家庭中的人共享(12节)。十二节中也顾及了利未人。因一旦耶路撒冷以外的圣他都关闭后,他们在社会上将同时失去他们所扮演的角式和收入来源。虽然现在崇拜的模式极为不同,这里却有一个任何基督教会都可依从的模式──欢乐、感恩、分享和交通。崇拜其他的人都可以加入,并没有限制。

吃肉的条例(十二1532

这一段整个讨论的是关于吃肉的事。从仪式的观点来看有三类的动物,它们分别是不洁净的,世俗的以及作为献祭用的。第一类是绝对禁止用来当作食物的(见十一章),因此,这一章无须讨论牠们。世俗的动物主要是那些被猎人所捕获的动物:像‘羚羊’和‘鹿’等猎物(15节)。典型作为献祭用的动物是农场里的动物,如牛和羊。我们或许有理由这样认为,在巴勒斯坦,迦南人和以色列人当他们进入该地时一般习惯是:只要便利,他们就在家里吃世俗动物的肉,但是在献祭的节期里,他们将不吃牛肉或羊肉。换言之,他们将献祭的牲畜看作是神圣的动物,这些动物只能在神圣的场合吃。

有了这个文化背景,这一段所以存在的理由也就容易明白了。十三和十四节中那条革命性的律法废止了所有圣所,除了一条例外,这条律法将彻底地减少以色列人对肉类的消耗量,除非准许人们以吃猎物同样的方法来吃牛肉和羊肉。因此,我们发现,这里并非是一项禁令,如(所有国家的)许多的律法那样,而是一个被赋予更大自由的律法。牛和羊成了作为大部分用途的世俗动物──除了它们仍然像从前那样被当作是献祭用以及献祭宴会中正当被用的动物。(耶稣则更进一步说道‘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可七19)。

这一段关心两件事。第一明显是出于仁慈的,为的是要确保 神的子民不致于贫乏,而且能够得到适当的喂养。第二是在敦促,指出所赐给他们的娱乐不可妨碍到正当的献祭和仪式的程序。由于在以色列人的农场里很自由即可得到肉类,就有一种危险存在:许多人将会因此而开始忽略前往那个圣所,并在那里献他们的祭。廿六至廿八节敦促以色列人要履行必须的旅行(就是在节期里上耶路撒冷)而且要谨慎和规规矩矩地作每件事。这项新的安排的一个真正危险是:家里的每样事物将会被看作是世俗的,而宗教则被孤立在圣所里。有关的律例(1623节)──本身是一个很古老的律法(参创九4)──多少有避免加以详述之嫌,像对其他所有食物有关的禁令(见十四章)那样地详述。基督徒可能想要知道关于犹太人遵守所有节食律法的价值到底何在,至少,他们把家当成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基督徒很容易表现出似乎宗教只属于教会的建筑物以及礼拜天的事。──《每日研经丛书》

 

基督教阿们网